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法规标准 » 正文

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随交强险征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19  浏览次数:3491
核心提示: 5月19日,从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这一税种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5月19日,从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这一税种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今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

   

      新闻背景

   

      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据了解,此次《条例》将此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在税额幅度上也进行了调整,载客汽车每年的年税额为每辆 60元至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 元至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元至6元。包括私家车在内的各种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对于普通小轿车来说,北京市此前执行的标准是每辆每年缴纳200元。

   

      据悉,此次共有24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列入代收代缴单位范围。

   

      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警用车是免征车船税的。除此以外的机动车辆,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此外,对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国内纳税人在缴纳车船税后,不用再把税标粘在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上了。

   

      车船税将改为保险公司代收 与交强险“捆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颁布后,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区县地税局将暂不受理2007年度的车船税申报征收工作。而日前,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在接受北京媒体记者采访时曾透露车船税具体征收时间为下半年。下半年征收的将是今年1年的车船税。同时,王纪平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车船税将改为由保险公司代收。

   

      车船税今年起施行新规 税额最高限为660元

   

      2月8日,记者8日从财政部获悉,从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新规定计算缴纳,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但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 资讯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