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经我局查实,下列39户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地址与原注册经营地址不符,且长期未按照规定办理考核审验手续。我局通过原企业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无法确定下列机动车维修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基于上述原因,我局现公告通知下列机动车维修企业:请于2015年4月30日前到我局依法提交企业仍具备许可条件的材料,并办理相关考核审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已部分丧失许可条件,我局将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特此公告。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 1月 29日